杭州蓝色钱江纵火案

前期波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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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6月28日受理杭州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莫焕晶的案件材料后,经依法审查认为,莫焕晶涉嫌放火罪、盗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于7月1日对其作出批准逮捕[15]。8月21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放火罪、盗窃罪对莫焕晶提起公诉[3]。

7月17日,杭州公安消防局认定,绿城物业对事发公寓的消防安全管理存在多项问题[16]。

而开庭前,4名火灾遇难者的家属林生斌,曾向杭州市公安消防局申请出具事故认定书,不获接纳。而被告人莫焕晶和她的辩护律师党琳山同样没有拿到。辩护人表示出警的84名消防员中,只有两人提供了证人证言,但不是第一批进入火场的消防员。其因而也申请了消防指挥官或者第一批进入火场消防员的出庭作证,但是法庭认为“没必要”[13]。

2017年12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开始后,莫焕晶的辩护人律师党琳山再次重申草率庭审的各种缺失,要求指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的法院异地管辖保障审理公正,要求杭州中院停止审理该案。之后审判长告知辩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党琳山随即离庭抗议,审判长决定休庭,延期审理,事后指责被告律师的行动是“无视法庭纪律”[17]。当日中午,林生斌在蓝色钱江小区举行媒体见面会,他认为党琳山擅自离庭是不负责任的,表示自己不能理解。同时,他希望法院尽快开庭[18]。休庭之后,党琳山前往看守所会见莫焕晶,但看守所表示,党琳山已经不再是莫焕晶的辩护人,因此无法会见[19]。

12月23日,广东省司法厅决定对党琳山的行为立案调查。广东省司法厅调查组初步认定,党琳山涉嫌在庭审过程中不遵守法庭纪律,未经许可擅自退庭,干扰诉讼正常进行,利用网络炒作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20]。

12月27日,莫焕晶向杭州中院书面提出不再另行委托辩护人,由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杭州中院依法通知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被告人莫焕晶提供辩护。12月29日,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两位律师前往杭州市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莫焕晶,莫焕晶同意该两位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018年1月5日下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兵前来杭州中院,通过该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提交了被告人莫焕晶之父莫某签名的代为委托辩护材料。杭州中院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八条之规定,听取莫焕晶本人意见后依法处理[21]。1月12日,莫焕晶接受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两名法律援助律师,继续担任其辩护人[22]。

再度开庭与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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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9日,杭州中院发布消息,该案将于2月1日在杭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23]。

杭州中院于2月1日上午9点重新开庭审理案件。上午的庭审中,公诉人围绕放火、盗窃等事实控罪询问被告人莫焕晶;诉讼代理人针对莫焕晶放火目的、点火的方式及其后行为、未及时报警的原因及救人行为发问;辩护人针对莫焕晶与被害人一家有无矛盾、是否故意点燃沙发和窗帘、着火后采取的救援行为发问;被害人林生斌质问莫焕晶为何放火加害对她非常照顾的朱小贞等人,在庭上公开指责莫焕晶说谎。莫承认放火和盗窃,但辩称放火是想通过先放火再灭火的办法,拿到被害人朱小贞的感激,以便再次向朱借款,表示她没有逃离现场,且配合警方救援行动。随后,公诉人在举证、质证环节中,围绕四组证据举证:其一是指控莫身负巨额赌债,为避债先后赴绍兴、上海当保姆,期间盗窃多名雇主家中财物;其二是指控莫在朱、林家当保姆期间多次盗窃;其三是指控莫放火;其四是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综合性证据。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莫对于第一、二组证据没有异议,但各方就第三组证据中的被告人供述进行详细质证。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认为,莫关于产生放火动机的时间、点火时间、曾按过报警器、曾用榔头敲击玻璃试图救人、准备使用水桶接水救火等供述内容均不实,而莫及其辩护人提出莫并非故意点燃沙发和窗帘。莫及辩护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对被害人林的陈述没有异议[24]。

公诉人在下午的庭审中提出了报警群众、参与灭火救援的物业和消防等人员、急救医生、邻居及被害人亲属等人证言。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消防员证言未反映第一时间的救火情况,部分物业人员证言真实性存疑,物业消防设施及管理存在问题。莫提出其有配合救援行为;辩护人指出消防救人指令不及时、搜寻路线不当,物业消防设施及管理、救援处置存在问题,莫有配合救援。对于打火机、水桶、榔头等物证,辩护人认为水桶和榔头印证莫有救火行为;诉讼代理人提出水桶实际上未用于救火;莫供述用榔头敲击玻璃试图救人是假的。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接警回执、急救病历、现场报警器记录、网络赌博记录等书面证据及火灾现场调查报告、火灾扑救情况、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尸体检验报告、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电子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没有异议,其中辩护人表示上述证据部分反映相关职能部门的救援沟通及物业消防设施存在问题,火灾现场调查报告不能替代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申请参与现场勘验的民警出庭作证。民警作证时,辩护人围绕进行第二次现场勘查的原因、窗帘与沙发的距离、提取水桶的位置及桶内有无水、玻璃窗有无击打痕迹、被害人受困房间是否过火等方面提问,公诉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和合议庭补充发问。各方对于第四组证据没有异议。在庭审的过程中,被害人家属林生斌突然咆哮,将诉讼代理人的保温杯扔向莫焕晶,砸中一名法警的脸,他被带出法庭[25]。

在晚上的庭审中,被告莫焕晶在最后陈述中表示没有故意伤害被害人,对被害人一家深深地道歉,并悔罪认罪。案件结果择日宣判[26]。

2018年2月9日,杭州中院在第二法庭宣判,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莫焕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4]。2月2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该案被告人莫焕晶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6月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二审驳回莫焕晶上诉,维持死刑判决[7][27]。2018年9月21日,莫焕晶被依法执行死刑。执行死刑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莫焕晶近亲属称可以会见莫焕晶,但其家属明确表示不会见。[9]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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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火灾纵火者为莫焕晶(案发时33岁),广东东莞长安镇厦边社区人,高中学历,长期沉迷赌博,还曾借过高利贷。因身负高额债务,为躲债于2015年初到绍兴、上海等地打工,主要做专职保姆,曾三次因在雇主家中盗窃而被辞退。2016年9月,莫焕晶到上海一家职介机构登记,再次寻求保姆工作,在杭州面试时的当晚见到了雇主朱小贞。朱小贞看中的是莫会开车,每月工资7500元人民币。案发前,莫焕晶在朱小贞家中盗窃金器、手表等贵重物品进行典当、抵押,得款18万余元,至案发尚有评估价值19万余元的物品未赎回[10]。莫焕晶于2018年9月21日被执行死刑[28]。

惩处原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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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3日晚间,广州市司法局对外通报,认定党琳山违反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章,决定停止其律师牌照六个月。有关决定是根据广东省司法厅《案件转办通知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等材料下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29]。而律师张庭源认为,停业半年的处罚明显过重,且以退庭造成广泛影响为由亦缺乏理据,类似重罚可能引发业界寒蝉效应,令更多律师不敢坚持为委托人争取法定权益[30]。

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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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7日9时,杭州“蓝色钱江保姆放火案”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31]根据辩护人申请,合议庭继续传唤案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以及扑灭火灾的消防员到庭作证。6月4日15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二审驳回莫焕晶上诉,维持死刑判决。[32][33]9月21日,莫焕晶被执行死刑。[34]

与消防局等主体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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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5日,林生斌向杭州市公安消防局通过书面形式送达《信息公开申请书》。此次申请公开的九项信息包括[35]:1、省市消防部门联合调查组的调查结论;2、起火建筑小区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的证据;3、起火建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的证据;4、起火建筑小区消防设施设置和消防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证据;5、此起火灾扑救的战评与总结报告(文字、图表、照片、录像);6、此起火灾火警接处警的录音计时记录;7、火灾现场指挥员下达的命令、指示和贯彻执行情况的文字记录或者现场录音摄录像和照片;8、抢救申请人妻子和三个孩子行动的文字记录或者现场录音摄录像和照片;9、采取火场侦察、灭火力量部署、战斗展开、破拆和火场供水等灭火措施的文字记录或者现场录音摄录像和照片。

杭州市公安消防局于2017年12月26日深夜回复称,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答复[36]。2018年1月15日,杭州市公安消防局书面告知林生斌延长答复期限15个工作日[37],依法答复期限应为2018年2月6日前。但截至3月2日受理申请机关仍未公开任何被申请信息,也未做出任何解释[38]。

死者家属林生斌多次申请公开未获答复的情况下,于2018年3月2日正式入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责令杭州市公安消防局作出答复。林提请的行政诉讼于3月7日,获得杭州市上城区法院的受理答复[39]。

到2018年5月尾,林生斌再入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控告杭州市公安局消防局、绿城集团多间公司与其他一些相关机构共九个主体,索赔1.3亿元。此次是追诉案发单位的物业管理与开发商,以及单位的建筑设计、建筑监理、建筑消防设备供应商等的责任,诉状获得法院受理[40]。不过,林生斌于2019年3月18日和被告方达成了庭外和解,撤销了相关的民事诉讼[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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